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31號聲請人 邵恆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世黔 、 郭靜憶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郭靜憶請求票據給付義務之依據。(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自無其適用)
二、相對人藍世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