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五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秀娥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李慈惠法官李宜娟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七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高亞夫 │北區郵管局│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柒仟伍佰伍拾貳元│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