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馬嘉蓮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9人10份34元-1,000元=2,06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僅有台北富邦銀行、萬泰商業銀行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其餘債權人有無協議,請附相關資料就各債權人分別說明借償情形。又依上揭協議書所示,聲請人原係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戶,請提出當時之協商債權人名稱、協議書及還款計劃(需有聲請人之簽名)。
四、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五、請陳報鎰輝碗粿米糕店係自營之商店抑或受僱,如係自營,請提出米糕店最近5年營業活動、營業額相關資料,並請佐以計算式及證明資料,說明營業額及營業必要成本各為何,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計算說明之。
六、提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包括所列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勞健保費、幼兒教育費、電話費、清償債務金額)之證明資料。
七、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父母姓名、年籍,受扶養人有無收入、或請領老人年金等給付、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之細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請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
八、請陳報扶養子女就讀學校、年級、住居情況等證明資料。並請陳報有扶養子女義務之配偶 覃月平 目前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及支應扶養費情形。如有請領社會補助,請一併檢附相關資料說明之。
九、請提出坐落嘉義市○○路○○○號建物之房屋稅籍及納稅資料、重型機車之車籍資料,陳報上開建物坐落基地所有權人,系爭建物以何法律上原因得於該基地建屋使用?目前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並請提出上開建物及機車之市值相關資料。
十、提出聲請人最近五年之勞、健保投保資料。
、提出聲請人最近五年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提出兩年內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之相關資料。
、陳報債權人清冊所列各筆債權之借款日期、債權種類(如信用卡消費、信用貸款等)、發生原因(如刷卡消費內容明細、借款使用原因)及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