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081號抗告人即被告 王文婷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不服原裁定,於法定期間提起抗告等語。
二、原裁定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王文婷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分別判決確定。其中,附表編號部分,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等情,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等語。
三、經查:原裁定就被告所犯數罪,依法定應執行刑,並無不當,或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核無不合。本件抗告,未備具體理由,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樂觀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