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七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訂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之登報證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劉建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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