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10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五二六號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送達代收人 王志豪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零玖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叁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