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10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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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10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五二九號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送達代收人 王志豪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國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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