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10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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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10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五一七號
債權人高雄縣甲仙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周枝旺 送達代收人 楊月娥 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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