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5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8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至95年9月4日屆滿(10日期間之末日為95年9月2日,適為星期六,乃順延至95年9月4日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乃遲至同年9月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得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