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8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6月2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黃玉齡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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