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乙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忠源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被告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宛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壹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佰伍拾柒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壹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於民國108年1月18日與簽訂工程合約書,由原告分包
承攬被告之「69KV興達~嘉定線穿越興達港段管路埋設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業主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工程總價新臺幣(下同)16,900,010元(含稅),約定實做實算計價,付款方式約定被告於完工後以50%即期票、50%期票45天以給付工程款。
㈡原告依被告指示及被告提供之工程圖說、施工規範及材料施
工規範,於108年4月16日進場施作,已於108年5月17日施工完成,於108年5月30日請款被告未為給付,原告於10
8年7月17日再次催告被告仍未給付。為此,爰依民法第
505條第1項規定及兩造合約約定,提起本件訴訟。㈢原告係依被告指示負責施作鑽掘及埋設工項,並不會造成管
路無法導通之結果,依被證2所示業主事後將管路變寬,另由原告重新施工即可導通,足認不能導之責任與原告施工無關;且原告係依被告提供之圖說及指示施工,是否可以導通需待完工後才能測試知悉,不能導通因而未能完成係因被告設計不當造成,非可歸責於原告,原告備位依民法第267條及第509條規定為請求(卷第25頁)。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6,718,9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23頁背面減縮)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為承攬業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下稱台電公司)工程,而於108年1月18日與被告簽訂本件工程合約,約定原告應施作5項工作項目,原告實際已施作部分始得領取工程款,惟原告僅施作項次1「導向鑽掘管路250mmφHDPE管×4鑽掘及埋設(含擴孔、藥劑費)」工程、項次3「250mmφHDPE管電焊套及接續」工程,工程金額應僅15,464,420元,且原告所施作之8條HDPE管中竟僅有1條管可以通,其餘7條管路均未能完成尼龍繩施放通管測試,原告並未完成承攬工作,不得請領工程款,原告請求為無理由。
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卷第49頁、第221頁):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8年1月18日與簽訂工程合約書,由原告承攬被告
之「69KV興達~嘉定線穿越興達港段管路埋設工程」,工程總價16,900,010元(含稅),約定數量以實做實算計價,付款方式約定被告於完工後以50%即期票、50%期票45天以給付工程款(卷第37頁筆錄)。
㈡原告依被告提供之工程圖說及材料規格而於108年4月16日
進場施作(卷第37頁筆錄),於108年5月17日完成南北岸
8條拉管作業,經以尼龍繩試通作業時,僅其中1條可通過,其餘7條均無法導通(卷第35頁背面筆錄、第87頁背面)。
㈢原告施作之數量與地面丈量結果,與原告所提原證3(卷第27頁)請款單所載之單價數量均相符(卷第35頁背面筆錄)。
㈣原告曾於108年5月30日至108年7月17日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卷第37頁背面筆錄)。
本件爭點:
㈠系爭7條管路未能導通之原因,是否為可歸責於原告施工瑕
疵所造成?能否修補?㈡被告抗辯依兩造約定,應至試通通管作業完成方為完成約定
工程,原告未依約施作完工,不得請求給付工程款,有無理由。
㈢原告先位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6,718,948元,有無理由。
㈣原告備位依民法第267條、第509條規定(卷第25頁),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6,718,948元,有無理由。
四、本院的判斷:㈠兩造工程合約書約定原告應埋設施作共8條管路,被告對原
告已施作埋設8條管路之事實並不爭執(卷第35頁背面筆錄),僅爭執因只有其中1條管路可以穿通,其餘7條未能穿通,而抗辯原告尚未施作完成;惟查,兩造工程合約書工作項目約定原告負責提供材料鑽掘埋設,合約書上並無任何原告應負通管義務之約定,被告抗辯原告需負責管路通管為施作完成之要件並無理由。
㈡況系爭工程有關工程圖說、施工規範及材料規格均由被告提
供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並自陳未能通管之管路重新施作之替代工程仍由原告施作,改為管徑280MM重新埋設後試通查驗已通過(卷第37頁筆錄),足認原告施作過程並無任何瑕疵或未能完成之情形,否則被告何以願意將重新施作之替代工程仍交由原告重新施作;況原約定管徑250MM施作後無法通管,改以管徑280MM重新施作後即可通管,亦可證明非原告施工瑕疵造成無法通管之情形,應係管徑寬度設計不當之問題,自非可歸責於原告。
㈢再者,本件經業主台電公司送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
,亦說明「依鑑定案相關設計圖說之HDPE導向鑽掘設計試算表中,比對因土壓力致環變形檢核,於標稱管徑為250MM時,計算所得因土壓造成之環變形大於標稱管徑為280MM,雖比小於容許極限變形量,但顯見標稱管徑尺寸,對於潛鑽施工過程,可能因土壓力致環變形,而造成HDPE管障,.....其潛鑽最大深度位於海平面下-33.53M處。....因考慮土拱效應,即當存在土拱效應時,土壓力係數不再是一定值,其值與主應力旋轉角度有關係.....發現K(土壓力係數)為0.29時,土壓造成之環變形大於容許極限變形量,....:此外,若將K為0.29時之標稱管徑改為280MM時,此時土壓造成之環變形小於容許極限變形量。」「因此設計單立(台電高屏供電處)、承攬廠商(被告)於HDPE導向鑽掘設計、施工檢算(核)時,在考慮土拱效應下,其土壓力係數,雖依.....但建議仍應考量其值大小之變化範圍,倘若計算土壓造成之環變形接近(或大於)容許極限變形量時,則建議應加大標稱管徑,以避免潛鑽施工可能因層主應力軸旋轉,易造成HDPE管障發生。」,有該公會109年9月14日高市土技字第00000000號檢送之鑑定報告書可參(卷第111-117頁),參以本件確實於改以管徑280MM重新施作後即可正常通管已如上述,足認本件確實因設計單位未注意土壓造成之環變形情況,顯與原告施作無關;被告抗辯即無理由。
㈣鑑定報告雖亦提及施工有違反施工規範第02555AA章之3.7.
1條規定之情形,惟亦說明上開施工規範之違反有一條未發生管障雖無從比對工序,但從潛鑽管障位置及TV檢視成果來看,本案發生管障之HDPE管破壞模式、方位,並非完全一致,顯見應有潛鑽施工的地層損失、應力釋放,造成地層主應力軸旋轉現象,亦有上開鑑定報告書可參,是本件並無證據證明原告施作有何瑕疵或有何可歸責之事由存在,被告抗辯並無理由。被告雖以原告實為幾乎壟斷台灣市場之導向鑽掘專業廠商,實際施作過程原告有能力掌握理解,原告違反施工規範以二次回拉為施工方法,若於施工當下告知須以二次回拉施工,被告或台電公司之監工人員並無能力判斷,原告應就其判斷施工方法負擔責任等(卷第229頁);惟查,原告係依被告(業主)提供工程圖說、施工規範及材料規格製作管線後施工,而本件確實因未考慮於海平面下施工之土拱效應,所設之管徑過窄因而造成管徑障礙產生,豈有設計者及指派現場之監工本身均無能力判斷及發現,反要求施作之下包商應負責於施工時即可發現設計瑕疵問題,被告所辯並無足採,被告辯原告未依約施作完工,不得請求給付工程款,並無理由。
㈤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
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已完成全部約定應施作之工程,亦無可歸責於己之瑕疵存在,原告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即有理由;而被告對原告已完成約定應施作數量長度之事實亦不爭執
(卷第49頁背面),原告並提出施作完成之請款單及施工日誌(卷第27-31頁)確實記載原告已施作之數量為700M,且原告請求之金額亦未逾契約約定之金額,被告既未提出已支付工程款之證明,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6,718,948元,即有理由,而應予准許。
㈥原告先位請求即有理由,備位聲明即不再論述,併為說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承攬契約約定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6,718,9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9年2月7日起(起訴狀繕本於109年2月6日送達,審建卷第37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而應予准許。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因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併所提之證據,經核對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說明。被告聲請傳訊證人即被告工地主住 蔡玄成 ,因本件事證已明,且被告陳述之證人待證事項為兩造多年之合作習慣,惟本件兩造既有工程合約書之明文約定,應無再傳訊證人之必要,一併在此說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由敗訴的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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