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炫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炫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炫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9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侵害法益相同,各罪犯罪手法類似,犯罪時間集中於
108年5月至7月間,並審酌附表編號1至8業經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故而本件之內部界限為3年11月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葉郁庭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三人以上共│有期徒刑1年3│108年5月│高雄地院10│108年9│同左│108年10│編號1-8││1│同犯詐欺取│月│15日│8年度訴字│月6日││月3日│經彰化地│││財罪(聲請│││第432號││││院以109│││書略載為詐│││││││年度聲字│││欺,應予補│││││││第1192號│││充)│││││││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三人以上共│有期徒刑1年3│108年5月│臺南地院10│108年12│同左│109年2│同上││2│同犯詐欺取│月│30日│8年度金訴│月19日││月5日││││財罪(聲請│││字第200號│││││││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三人以上共│有期徒刑1年2│108年5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同犯詐欺取│月│31日││││││││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三人以上共│有期徒刑1年2│108年6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同犯詐欺取│月│11日││││││││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三人以上共│有期徒刑1年2│108年6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同犯詐欺取│月│15日││││││││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三人以上共│有期徒刑1年1│108年6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6│同犯詐欺取│月│12日││││││││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刑法第339│有期徒刑1年2│108年5月│臺中地院10│109年3│同左│109年4│同上││7│條之4第1│月│22日│9年度金訴│月12日││月21日││││項第1款、│││字第7號│││││││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三人以上共│有期徒刑1年3│108年7月│彰化地院10│109年6│同左│109年7│同上││8│同犯詐欺取│月│2日至5日│9年度訴字│月8日││月10日││││財罪(聲請││(確定判決│第246號│││││││書略載為詐││論以接續犯││││││││欺,應予補││之一罪)││││││││充)││││││││├──┼─────┼──────┼─────┼─────┼────┼─────┼────┼────┤││三人以上共│有期徒刑1年3│108年6月2│高雄地院10│109年6│同左│109年7│無││9│同犯詐欺取│月│7日至28日│9年度審訴│月22日││月29日││││財罪(聲請││(確定判決│字第555號│││││││書略載為詐││論以接續犯││││││││欺,應予補││之一罪)││││││││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