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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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附丙○○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被上訴人即億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智陽
法官林曉芳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