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技術酬勞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67號原告 朱俊疆 上原告因給付技術酬勞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樹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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