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楊宸箖 被告 葉姿慧 上列被告葉姿慧因妨害名譽案件(103年度審簡字第163號),經原告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鍾堯航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