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59號原告 陳添丁 被告 陳添金
陳萬來 陳添寶 陳曾明妹 陳英雄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01,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