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字第59號原告 洪秀鳳 被告 林如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70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熊祥雲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