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602號債權人 張玉宜 即環沛企業社上列債權人環沛企業社因與債務人瑞恆工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環沛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102年12月15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瑞恆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