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71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來盟鐵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債務人戊○○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仟參佰捌拾參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徐德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