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 張昆鉦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國芳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5,040元【計算式:52.19㎡×16,000元=835,0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