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順風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順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順風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9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並移付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順風因上開案件,現正執行中,茲因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56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