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馬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建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建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呂建宏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民國109年6月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此次再犯本案,係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無釋字第775號
解釋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朱華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許致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9號
被告呂建宏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市○○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建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12月2
4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09年1月10日以108年度毒
偵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澎湖
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並於109年6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呂建宏猶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109年12月6日晚間8時許,在其位於澎湖縣○○
市○○里○○00號之住處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
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109年12月8日下午3時40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
緝獲,並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
他命、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建宏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尿液檢體編號:B000-000號)、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
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在卷足憑,足認其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呂建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可參,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檢察官朱華君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趙守仁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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