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6號原告 林子勛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被告 林雅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4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廖建瑋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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