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件被告甲○○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家賢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