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甲○
衖5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