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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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緯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9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