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01號聲請人 林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聲明為何?及調解成立可獲得之客觀價值約略為何?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