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417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肇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凱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17號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62,7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605元,惟因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暫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2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