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45號聲請人 張黃美珠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松陽社會福利事業基金
會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松陽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松陽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松陽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以第3屆第7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6條條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狀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第3屆第7次董事會議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103年2月10日以北市社團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核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103年1月17日第3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103年1月17日修正通過前、後之捐助章程、上開函文、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在卷足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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