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強制執行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一四號聲請人 侯尚余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再審,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十日命補正裁定(一○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四號)後,聲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四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李彥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