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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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38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設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曹淑惠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債務人 馮燕惠 住○○市○○區○○街000巷0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查詢債務人馮燕惠之保險契約投保資料,屬於執行標的不明,債務人設籍新北市三重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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