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74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尚瑞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吳萁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併案執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7891號強制執行案件,惟前開案件業經第三人聲明異議執行標的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7653號(酉股)強制執行在案,故系爭標的之強制執行行為已由臺北地院為之,依管轄恆定原則及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北地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