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字第20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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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字第20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壢簡字第20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政宗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6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政宗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自民國102年間起」更正為「自民國103年間起」,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衛星定位圖及現場照片10張」更正為「衛星定位圖及現場照片5張」,第5至6行「105年7月4日府地用字第1050164339號」更正為「105年7月4日府地用字第1050164319號」,並補充證據「桃園市政府105年1月18日府地用字第1050014171號裁處書、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05年5月11日桃市楊農字第1050013528號函附罰鍰作業/繳款資料登錄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反該管直轄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實施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直轄市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違反該法第21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爰審酌被告未申請辦理土地變更使用,即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任意鋪設水泥地、搭建鐵皮棚架之行為,有害土地之整體維護與發展,且經主管機關限期命恢復土地原狀,仍未積極處理,繼續違法使用,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為本件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良好,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告現已積極委託建築師事務所代為評估申請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可能等情,有 王成維 建築師事務所107年3月26日107成建字第1070326001號函暨所附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9至23頁),是本院審酌上情,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從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冀能使被告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又被告倘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韋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2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691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