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 魏祥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素珍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以前開各筆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再加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金額,計算出原告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