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95號),嗣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就被訴事實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聽取被告、檢察官意見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為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95號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乙○○於本院97年3月18日審判程序時供述:「我承認所有犯罪事實,我是前一個晚上我有喝酒,我回家後我有吃安眠藥,因為我的精神壓力很大,我起床以為藥效退了,我不曉得我酒精濃度還有那麼高」、「同意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民事賠償部分我會再和被害人溝通看看」;被害人即證人甲○○於本院97年3月18日審判程序時具結證述:
「當天我等不到他的聯繫,我就打電話到他公司,要找他上司談,但是他公司總機不幫我轉接,後來被告就在半小時內傳十幾通簡訊」、「目前還沒有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還在等他誠意」;公訴檢察官亦當庭表示同意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等語。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該罪係於88年3月30日增訂,同年4月21日經總統令公布,該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3萬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所增訂第1條之1第1項:「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及該條第2項:「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之規定,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為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而依被告行為時之法律所得科處之罰金刑為銀元3萬元以下罰金,經換算為新臺幣後為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適用結果二者罰金額度相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
三、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於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4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就其罰金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後段之規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並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即罰金為新臺幣9萬元以下,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則修正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罰金刑由「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論處。
四、爰審酌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其已於審判中與被害人有和解誠意,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斟酌被告係專科畢業,經濟情況並不富裕等情,有警詢筆錄在卷可參,乃諭知如易科罰金從輕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97年1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97年1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上開97年度偵字第1295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