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2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並送達於原告起訴狀載之應受送達處所。詎該訴訟文書因信箱待領逾期而退回,有信封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足見裁定無法送達原告,則原告起訴有程式欠缺之情形,且無從命其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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