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債務人 許禎容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肆佰陸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零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壹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㈣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