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 陳錦富 原告 鍾玉婷 被告 曹舒惠
佘茂霖 曹展華 羅一翔 楊秉豐 林耀宗 兼法定代理人 待查
江胤澈 游智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錦富新台幣(下同)141萬9,4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鍾玉婷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141萬9,479元及70萬元,應分別徵收陳錦富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鍾玉婷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