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韋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被告芮庭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萬2,052元,應繳
裁判費2萬0,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9,80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敏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