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34號原告 鄭瑞雯 被告 謝志宏
劉冠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謝志宏、劉冠妤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