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97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瑞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志宏 等2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09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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