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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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告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劉上賢 被告 呂憲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塗銷兩造間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於民國100年2月24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權利範圍1/8),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之價額為據;再佐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51,000元/平方公尺,據此計算,該部分訴訟標的價格應核定為1,328,234元【計算式:70.37×151,000×1/8=1,328,23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㈡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11,098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1,098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1,339,332元【計算式:1,328,234+11,098=1,339,3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蘇泠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1069 號裁定(109.07.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2329 號(109.08.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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