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38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61號裁定電子卷證案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385號聲請人 陳文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61號裁定電子卷證,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憲法訴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及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者,得依法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付與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6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電子卷證,其聲請理由略以:為進一步請教律師及相關機關之需,因此聲請電子卷證以利確認實際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內容等語。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裁定之聲請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