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26號聲請人福茂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高偉庭┌─────────────────────────────────────┐│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1│福茂消防安│台新國際商│99年2月28日│4,946元│0000000││││全設備有限│業銀行 蘆洲 │││││││公司甲○○│分行│││││├───┼─────┼─────┼──────┼─────┼─────┼──┤│02│福茂消防安│台新國際商│99年2月28日│4,410元│0000000││││全設備有限│業銀行蘆洲│││││││公司甲○○│分行│││││├───┼─────┼─────┼──────┼─────┼─────┼──┤│03│福茂消防安│台新國際商│99年3月31日│54,440元│0000000││││全設備有限│業銀行蘆洲│││││││公司甲○○│分行│││││├───┼─────┼─────┼──────┼─────┼─────┼──┤│04│福茂消防安│台新國際商│99年3月31日│22,080元│0000000││││全設備有限│業銀行蘆洲│││││││公司甲○○│分行│││││├───┼─────┼─────┼──────┼─────┼─────┼──┤│05│福茂消防安│台新國際商│99年3月31日│18,375元│0000000││││全設備有限│業銀行蘆洲│││││││公司甲○○│分行│││││├───┼─────┼─────┼──────┼─────┼─────┼──┤│06│福茂消防安│台新國際商│99年3月31日│11,025元│0000000││││全設備有限│業銀行蘆洲│││││││公司甲○○│分行│││││├───┼─────┼─────┼──────┼─────┼─────┼──┤│07│福茂消防安│台新國際商│99年3月31日│12,989元│0000000││││全設備有限│業銀行蘆洲│││││││公司甲○○│分行│││││├───┼─────┼─────┼──────┼─────┼─────┼──┤│08│福茂消防安│台新國際商│99年3月31日│9,030元│0000000││││全設備有限│業銀行蘆洲│││││││公司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