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莫怡萍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美雲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莫怡萍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