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69號上訴人置業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村 和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上訴人 洪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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