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2樓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甲○○於97年8月12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經聲請人傳喚被告應於98年9月24日上午9時45分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2146號案件),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被告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583項大興釣魚池旁之鐵皮屋」之居所處,由被告於98年9月1日親自簽收而為送達,詎被告竟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又具保人甲○○經檢察官分別依其於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繳款人住址「桃園縣八德市○○路○○○號」及其戶籍地「雲林縣二崙鄉三和村17鄰深坑28號」通知,均因不獲會晤本人,而分別寄存送達於四維派出所及由其姊姊代為收受而為送達,然具保人復未遵期帶同或轉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保證金收據影本、被告乙○及甲○○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1份、郵務送達證書共5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逃匿一節,堪信為真實。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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