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 黃建治 住新竹科學園區郵局435號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附近鄰居召開年度大會,核其聲明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惟原告上開請求並無交易價格,致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