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27號上訴人 鄭偉恩
鄭學雄 鄭艾維 被上訴人 羅寶月 兼法定代理人 沈平和 被上訴人 沈明璋
沈宜美 沈麗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2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6萬8,133元(計算式:6,618,133+300,000+150,000+150,000+150,000=7,368,1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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