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交上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交上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羅國峯 再審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人 劉英標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105年度交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所明定。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在案。上開關於再審之訴之規定及說明,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5編再審之規定,亦適用於交通裁決事件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提起上訴,而經高等行政法院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情形。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部分,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交上字第9號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茲再審原告主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誤載為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至再審原告就本院106年度交上字第9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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